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第4條、第5條、第8條條文
一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、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。(修正條文第4條)
(二)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,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。(修正條文第5條)
二、詳參附件檔案。
(一)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、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。(修正條文第4條)
(二)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,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。(修正條文第5條)
二、詳參附件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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